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

时间:2024-04-10 22:12:28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里面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们权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针对妇女与儿童的条款,那么民法典是如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呢?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1

1、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此为民法典1053条新增条文。婚姻缔结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若使得另一方受到侵害,人身健康受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根据1054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享有向另一方就精神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

2、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此为民法典1077条的规定。该条的创设虽然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但我们认为该条法律立法目的正是为了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和人身自由。给予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行为,并没有剥夺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的方式,且起诉离婚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限制离婚的权利。

3、完善收养相关法律制度,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且对于收养人的条件有所增加,排除了犯罪记录的人员,明确不得进行收养。

4、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强调夫妻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一方存续期间,一方外借30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若一方事后未进行追认,此30万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还有对未成年人遭受侵犯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和增设婚姻无过错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都在很大程序上加大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力度。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

1、骚扰的禁止权;

2、婚姻的撤销权;

3、离婚冷静权;

4、感情破裂离婚权;

5、夫妻共同的财产权;

6、幼儿的抚养权;

7、无过错的索赔权;

8、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3

《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指什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

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为什么要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由此我们知道,婚姻法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规定条文,《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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