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时间:2024-04-10 22:12:34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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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强调

妇女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二、针对生活现实和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女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

(一)对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本条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点

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特殊时期包括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第二点

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明显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女方此期间内的离婚自由,更有利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第三点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方及女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大的意义。

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往往以牺牲个人事业、利益为代价。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资举债等情形略多,作为不知情的妇女一方有可能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相关规定

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可以是双方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认。此处,未对事后追认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外,采用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确认也是允许的。

NO.2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医疗和教育费用等,对这类债务,双方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方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将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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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

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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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法典是怎么保护女方的

1、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女方,那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适用保护女方需要注意什么

1、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3、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

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女职工怀孕时有什么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

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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