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人如何分配财产
房产共有人如何分配财产? 共同共有房产是指一处房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按份额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其中夫妻共同共有在实践中是最常见的,那么,房产共有人如何分配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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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因此,共有房产的分割也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1)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对房产享受平等的所有权,因此,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应以权利平等为出发点。共同共有的房产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如果共有人之间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协商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或提出异议,则不能进行分割。
因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平等,无份额之多少,每个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平等,因此,每个共有人的意见都应该尊重。
如果房产的共有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共同共有房产的裁决,一般也是采取调解协商的办法,确定出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然后按各自的份额,依据按份共有房产的办法进行分割。
在夫妻共有房产在婚姻终止时进行分割,原则上应当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但同时也应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
(2)按份共有房产的分割
由于按份共有房产的共有人对房产按份额享受权利,因此,按份共有房产的分割从已明确的份额比例入手,可以按以下办法进行分割:
按全休共有人协商取得的一致意见进行分割。
在各共有人之间不能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时,应按占份额多数的共有人的意见进行分割。但这种分割是以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的。
如果其他共有人认为占份额多数的共有人的分割办法损害了他们的合法利益,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但如果占有份额一半以上共有人提出的分割意见合乎法律,没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则可按该分割办法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而不论其他共有人同意与否。
如果共有房产可以分割时,每个共有人有权利要求按自己的份额分割出去。如果共有房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降低房产的使用价值时,则应该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办法。
变价分割就是将共有房产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分别按照份额分割共有房产的全部价款。
例如,甲乙丙丁四方按5:3:1:1的比例共有一幢大楼,价值300万元,如果四方当事人都不想购买这幢大楼的话,可以将它出售得款300万的话,则甲乙丙丁四人按其份额分别可以分得150万、90万、30万、30万元。
作价补偿是在共有人中有人愿意购买共有房产时,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产作价后,除开自己应得的份额外,按份级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如在上例中,如果甲愿意购买这幢大楼,并作价300万元的话,那么,甲应该分别补偿其他三人90万元、3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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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
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房屋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
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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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共同房屋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不管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只要双方愿意,都是可以分割的也是可以不分割的。走法律途径的情况下,就得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属于自己的。在法院判决之日起,判决书生效,双方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