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

时间:2024-11-07 17:08:11
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

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

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反映,并进行分析说明,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以下分享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

  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1

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一天上班时,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场去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其进行了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时,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场,不幸被公司副总经理遇见,当场抓了个现行。

针对宋某这两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守则》:“上班时间内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宋某不服,认为:公司并没给过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宋某两次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公司对她的第一次乙类过失,没有书面警告,而是口头警告,那也只是公司处理程序上的小问题,并不能影响对她两次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给予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且还要共同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它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时的程序规定。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企业的《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就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了补充规定。

企业在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宋某的两次违纪行为,均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乙类过失,但公司对职工的乙类过失应“第一次书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以乙类过失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对宋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未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就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处理程序不合法,而应予撤销。

  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2

擅入水库钓鱼溺亡,水库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库不完全具有公共场所功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标签:侵权|水库|公共场所|安全保障

案情简介:20xx年,戴某随人擅入水库钓鱼,并使用水库停放岸边、无人看管的木船,在回程中,因无法划动木船,戴某即下水游泳,在离岸10米处溺亡。戴某父母诉请水库管理处赔偿。

法院认为:①水库作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与江河湖海一样存在危险性是同一道理,无法亦无必要设置隔离围墙,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水库管理处作为管理方,在管理期间,已通过电台宣传和设置安全告示牌等措施向不特定人告知不得在该水库钓鱼、禁止下库游泳等影响安全行为,并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

②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清楚到水库钓鱼的危险性,违反禁令游泳致溺亡,应对自己行为负责。水库管理处对戴某溺水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判决驳回戴某父母诉请。

实务要点:水库不完全具有公共场所功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xx)闽06民终1127号“蔡某与某水库等生命权纠纷案”,见《蔡扁、戴阿宗诉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案——水库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林振通),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具有争议焦点的民事案件3

浅谈民事审判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当前法院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以笔者所在法庭每年人均400件案件计算,每个案件承办人每天都要进行三次左右的庭审,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因此,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作为审判法官必须具备的能力。

●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答辩后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作为受过专业培训的审判人员,归纳出的争议焦点往往不会出现与案件事实毫不相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不够准确或者有遗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表现是争议焦点归纳得过于宽泛、笼统,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归纳为争议焦点。例如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答辩称借款系高利贷。

且被告有还款行为,还款总金额甚至超过借款本金,要求驳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有些承办人就把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归纳为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而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当将争议的焦点进行细化,要审查原被告间借款的本金、借款利率的约定(书面或者口头)及被告偿还借款金额,从而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第二个表现是争议焦点过于琐碎,将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被告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原告在吸入混合性气体后导致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疗,被告认可存在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和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多次重复强调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处警时间和原告到医院就诊时间相差10多分钟的细节。

也认为原告诉状中陈述有昏迷情节而庭审中又陈述未昏迷相互矛盾,寻求将这两个细节作为突破口来免除赔偿责任,却忽视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纠纷案件法定免责事由及受害人受损害与侵权人行为间因果关系的举证。

第三种情况是争议焦点重复和交叉。某村委会起诉土地承包户索要土地使用费,承包户抗辩村委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义务,陈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安排人员妨碍承包户排水,导致经营损失。

在土地承包户另行诉讼村委会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案件中,土地承包户重复强调因村委会的行为导致承包土地闲置,造成土地租金损失,试图将案件争议焦点带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第四种情况也是最常见的情况,遗漏争议焦点,归纳争议焦点不全,该类型的问题案例太多,不一一赘述。

争议焦点归纳出现问题,常常导致法庭审理思路不清、遗漏主要事实,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公正。

● 争议焦点归纳的作用

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认为是案件庭审活动的中心任务,争议焦点归纳的过程就是法官引导诉讼的过程。争议焦点归纳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第一点是具有聚焦作用,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对当事人自认的内容作简化处理,可以避免诉辩过于分散,导致庭审效率低下;法官通过争议焦点的阐明,使双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辩内容集中到争议焦点的范围内,这样在争议焦点的指引下,当事人更加容易把握举证质证的重点。

第二点是理清审判思路的作用,在归纳争议焦点前将双方认识一致的事实经过庭审先行确认后,可以使当事人始终清晰地把握案件审理的发展方向,从而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诉辩理由。

第三点是有利于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无误地找到争议焦点,对于法官来说能够更加容易驾驭庭审、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同时对书记员来说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庭记录。

●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本方法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是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是双方矛盾的根源、纠纷发生的“症结”。

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在,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见得有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结合我自身从书记员到初任法官的工作经历,我总结了以下几种方法: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还是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是蛮不错的。

仍以前面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实施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被告吸入混合性气体引发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我们先假设原告的主张能够成立,查明两个事实即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人身受到损害,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被告需要举证的部分了。“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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