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

时间:2024-01-09 12:04:58
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

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

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随着社会在不断的变化,以前的重男轻女也逐渐减少了许多,现在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女人跟男人一样工作赚钱,下面小编整理了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一起来看看吧。

  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2

第一,刑事审讯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均规定,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女性犯人,在审讯过程中,禁止拷讯,其定罪的依据是“众证”,即三人以上的证言。明清时期的审讯条例进一步规定,对犯有奸盗、人命等重罪的女性犯人,由本人亲自应诉,其他小事及牵连受刑的,可由子侄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护其名声。

第二、囚禁制度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汉朝有讼系制度,对孕妇经审讯后应关押入狱的,在监狱中可免戴刑具。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株儒当鞠系者,讼系之。”宋朝沿用了汉朝孕妇免戴刑具的制度,并对狱具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定。上狱具前,囚犯需要经监狱医生检查,以查明女性犯人是否孕妇。

若是孕妇则可免戴刑具。对一般女犯,狱具的使用上也有区别,减少女性犯人所戴刑具。“禁囚,死罪枷、扭,妇人及流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对囚犯的关押制度,宋朝沿袭唐朝的规定,对女性犯人单独关押,实行“囚徒贵贱,男女异狱。”改变了早期监狱混乱杂居的状态。明朝继续改革监狱管理,对女性犯人的关押措施成为世界狱政史上的创举。

规定女性犯人关押不带狱具。除了严重的犯罪收监外,其他轻微犯罪的女犯,交付丈夫等有服亲属和邻里保管。《大明律》“妇人犯罪条”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

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察。”减少国家监狱中犯人的数量,以加强对要犯的管理,同时也体现了对女性犯人的特殊照顾。

  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3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有何指引?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哪些权益?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4、妇女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5、妇女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6、《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的哪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7、妇女享有哪些财产权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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