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

时间:2024-01-09 11:53:51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行业分类,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那么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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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服务类的行业,从医院的性质来讲,有盈利性医院,也有非盈利性医院;从产权上讲有公立医院,也有民营医院。从医院的水平来讲有甲等、乙等、丙等医院;从医院的规模来讲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

医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病员开展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措施、护理技术、接诊服务、康复设备、救治运输等服务,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的医疗机构。

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症状的病员和伤员,也包括不能自理或活动受限有医疗护理依赖的老年人,法医评定有医疗护理依赖或病情不稳定需要长期康复经常观察检查的重度病伤员,或有其它特定的情况和人群。

如健康人(如孕妇、产妇、新生儿)以及完全健康的人(如来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口腔清洁的人)。

最初设立时,是供人避难,还备有娱乐节目,使来者舒适,有招待意图。后来,才逐渐成为收容和治疗病人的专门机构。

构成医院应具有以下的基本条件:

1. 医院应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以实施住院诊疗为主,一般设有相应的门诊部。

2. 应有基本的医疗设备,设立药剂、检验、放射、手术及消毒供应等医技诊疗部门。

3. 应有能力对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

4. 应有相应的、系统的人员编配。

5. 应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章制度。

6. 应有相应的医院文化。

医院工作者

医院的工作者称为医护人员,或医疗专业人员,按工种可分为临床、医技、后勤等。按类别则可分为医生、护士、技师等。

按职称则可分为主任医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护师、技师)、主治医师(护师、技师)、医师(护师、技师)、助理医师(护师、技师)。

按服务需要他们可分为临床心理师、职能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医检师、医事放射师、呼吸治疗师、营养师或助产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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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有哪些细分行业

以医院为核心的一切利益活动,医疗行业包括医院所有的人事以及设备耗材使用购买和为医院服务的`耗材、设备销售和设备维修公司,具体包括医疗器械、医药药品、生物制品、保健品及营养食品、体检、诊疗、医疗保险、陪诊、海外医疗这9大类。

二、什么是医疗保险行业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参保人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具有风险共担和补偿损失两大主要功能

将集中在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参加保险的成员,并将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资金用于补偿由于疾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可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狭义的医疗保险即其字面意思,仅指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险;广义的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保障的范围不仅包含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

还包括健康体检、预防保健等项目,范围更广,待遇更高,可更有效的促进和维护参保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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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这一概念的含义:

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

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三、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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