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在合肥是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当工作途中发生工伤的时候,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那合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合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1
一、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586号令)
2.《安徽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关于委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5.《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在省内发生且用人单位注册在合肥市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3)对于外省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如果该企业既未在外省注册地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则该企业在我市具体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4)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工伤认定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按委托受理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地址(电话):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联系电话:0551-63536493)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联系电话:0551-67735321)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联系电话:0551-68828976)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巢湖市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联系电话:0551-82185830)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地址:
庐江县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551-87309519)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系电话:0551-66671853)
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明光路1号(联系电话:0551-64496064)
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濉溪路287号(联系电话:0551-65699509)
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联系电话:0551-63357380)
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蜀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联系电话:0551-65597576)
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551-63536349)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翡翠路398号经开区管委会1楼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551-63679047)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楼大厅(联系电话:0551-65315587)
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区管委会(电话:0551-64240545)
合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2
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有六个步骤:申请登记,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行政决定,送达。
具体细节如下: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其他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工伤申报证据清单1份
(二)劳动者工伤报告表1份。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1份,或者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证”、“报名表”;考勤记录复印件1份)。
(四)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原件)1份。若属个人提出申请的,个人申请(原件)1份。
(六)事故现场2人以上傍证材料(原件)2份。
(七)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证明书(原件)1份。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交全面、真实的材料。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该如何办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