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4-05-12 07:02:45
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每一家公司都是以公司上市为最终目标,唯有上市了,才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但是上市很难,需要很多条件,下面小编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1

一、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须进行公司形式的转换,即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申请上市。

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上市的原因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转让比较困难。而股票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凭证,可以进行转让。

2、股权是否被等份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权不会被分割成等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会被分割成等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按照每个股东认购一定的股份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前就已经发行了股票,上市不过是能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

3、股东人数限制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只对发起人有限制,要求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后来加入的股东数量上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没有上限。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和下限都有规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这也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20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44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有限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2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这意味着有限公司是无法上市的,须先转为股份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证券法》的实施,可以大大缓解企业发行和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步实现。

公司上市的'流程是怎样的

1、 拟写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如有涉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完成有关诉讼工作。

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

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审批。

6、审批。

7、上市。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财务审计。

从拟写可行性报告准备上市时起,到通过审核上市,大约需18个月。

上市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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