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买社保,相关部门可强制划拨吗
用人单位不买社保,相关部门可强制划拨吗?员工在企业工作时,企业需要为员工的权益做出保障,比如签订合同,购买社保等。如果单位不买社保,该怎么办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用人单位不买社保,相关部门可强制划拨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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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1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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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该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参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张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七个月,如果公司没给张某缴纳社保,张某可以以此为由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就需要向张某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公司不交社保,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第三、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当地社保局或者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纠正、处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社保征收部门还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相应的财产,拍卖所得抵缴所欠的社保费。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能够补办社保手续的,由社保征缴机构强制征缴。司法实践当中,多数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即使法院受理了,也不会对补缴社保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甚至有的法院直接驳回该诉讼请求。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不交社保且不能补办,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手段要求公司赔偿损失。